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行政判決為例,探討當員工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認購之公司新股時,其所得稅應如何課徵? 文中以案件事實為主軸,提出其三項爭點,進而引用相關法條及函釋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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