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開展,依高等行政法院多數見解,子女免稅額之目的在於以稅捐之減輕使父母對子女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不得申報免稅額。討論上開見...
本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開展,探討關於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能否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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