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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客製化商品能否排除7天鑑賞期適用?

2020/04/20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網路購物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然而,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後,經常發生向賣方主張退貨時,賣方卻主張該商品屬於客製化商品,應排除7天鑑賞期規定,本文即就此種情形下的法律關係進行簡要說明。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作者/周逸濱律師、黃詩婷律師

「客製化商品」皆能排除7天鑑賞期規定?

依照行政院104年12月31日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網路賣家販售的商品若要符合該條七種情形之一,亦已事先告知消費者,確實能排除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下單後製作」並不等同「客製」

然而,「客製」與「訂製」是不同的概念,參照上開準則第2條的立法理由第4項:「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若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才製作,但消費者僅是從業者提供的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並不屬於客製化給付而屬訂製,仍有消保法7天鑑賞期的適用

 

「代購」亦不等同「客製」

至於常見的「網路代購」是否屬於「客製化給付」,而能例外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消基會與法院實務上之見解仍有歧異。依照消基會之見解,若僅限定於型錄內商品始提供代購服務,並不屬於「客製化服務」,僅有接受消費者不限地域、不限商品之代購委託方能排除七天鑑賞期,範圍較為限縮。

 

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及部分法院實務認為「代購服務」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而屬「客製化給付」,但業者應事先在賣場公告、商品介紹、交易過程上明確標示其係提供「代購商品」之服務,意即業者不得在消費者要求退換貨時方以代購為由拒絕。

 

結論

即使商品符合上述的「客製化」要件,賣方仍應事先說明該商品排除七天鑑賞期的適用,以避免消費者遭受突襲,否則消費者仍得依法主張退貨。在代購的情形,賣方除了盡到標示義務外,也應該提供列有訂單明細、商品價格及訂購日期等資訊之購買憑證給消費者,以證明該商品確實是在消費者下訂後始向國外廠商訂購,較能避免後續紛爭。

 

文章上稿時間:2020/04/20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回應互動 22 comments
  • 楊奕辰 2022/09/12 11:00

    您好,想請問

    於網路商場上幫買家向國外訂購依買家需求刻字純銀鍍金飾品,買家收到後一開始很滿意,一週後跟我說上面都氧化,表示自己正常使用,要求我(賣家)退款,但買家不退貨。請問賣家應如何保障自己權利?(該商品已依買家需求客製刻字,無法再轉賣)

    謝謝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2/09/12 19:44

      您好,客製化商品是可以在事先告知的條件下排除七天鑑賞期適用。即便沒有事前排除,七天內買方行使無條件解約後,也應該要退還商品,您可以依照消保法第19-2條規定先取貨再辦理退款。

  • 蔡謹而 2022/07/04 09:10

    請問我提供照片和排版內容給賣家製作商品,但溝通後商品不符買家期望,賣家製作客製化面板沒給我確認就製作,我要求退換貨、賣家不接受還用法規要告我詐欺,這樣是對的嗎?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2/07/04 10:26

      您好,單純民事爭議應該是不會成立詐欺的,但能否解約就是涉及到客製化商品部分,是否有達到客製化的程度,因為您主張商家沒有給您先確認,這部分就是個案認定了,無法僅從您提供的資訊就直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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