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命案、擺神壇,即便不談這些極端案例,對於房東、房客,甚至作為「第三者」的鄰居,若是相處得宜便罷,但若起了爭端,往往不可開交,輕則請里長、送協調,動輒叫警察、上法院,但是這些衝突當真不可避免嗎?發生衝突後又如何據理力爭呢?
本文為2016年2月3日 周逸濱律師於中時電子報專訪文章
如果租屋處設備損壞,修繕費用應該由承租人負擔還是房東來負擔呢?
周律師指出,如果租賃物損壞,而且只要是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那出租人都得要負責出租物的修繕。但相對來說,承租人也有告知出租人的義務,如果出租人一直不願意修繕,影響承租人使用,那承租人一般來說也可以先找人來修,再跟房東要求費用。
而在簽約時應注意的事項,除了押租金的事項以外,還有特約事項都是事先要跟房東確認好的部分,以免退租時被扣押金。
全文請見:https://www.chinatimes.com/cn/realtimenews/20160203001982-260726?chdtv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